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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校技校普高学籍可互转,教育费附加30%投入职校
发布时间:2015/8/28

  昨日结束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》,该条例重点解决校企合作、政策扶持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,规定不得限制学生报考职业学校、支持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之间学籍互转,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可享税收优惠。青岛职业教育发展从此有了法制保障。

  《条例》中,专门设置“校企合作”一章,对校企合作、学生实习等方面进行规范。“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、企业事业单位在合作办学、人才培养、资源共享、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”,“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,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、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”,“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”。

  对于学生实习,《条例》中明确,禁止安排学生进入高空、高毒等岗位,以及夜总会、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;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并要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;职业学校应当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。

  为确保职业学校学生享有更好的学习条件,《条例》对学生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。如,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享有相关学费免除待遇;允许学生工学交替;可以学分互认;支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学籍互转。

  记者了解到,截至2014年年底,全市共有职业院校80所,在校生20多万人,每年为全市输送技术技能型人才近7万人。但是,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,技术技能人才严重短缺仍然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。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,《条例》规定,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要实行统一录取,教育费附加的30%必须投入职业学校。“市、区(市)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,统筹用于职业学校发展。”

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,到2020年,普及高中阶段教育,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。本次通过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落实这一“职普招生大体相当”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条文。“市、有关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相当。市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”,“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,实行中等职业教育、普通高中教育统一录取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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